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公司給員工的誤餐費和交通費,在符合相關規定下,是可以作為公司的營業成本扣除的。
誤餐費: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公司實際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包括加班誤餐費,每人每月伙食費在一定額度內,可以免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
目前,伙食費的免稅額度為每人每月新台幣3,000元。
若公司提供的伙食費超過此限額,超過的部分應轉列員工薪資所得。
若公司是實際提供膳食,超過的部分,除非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否則不予認定。
因此,公司支付的誤餐費,只要在免稅額度內,是可以列為公司費用扣除的。
交通費:
交通費是否能列為公司成本,取決於其性質。
如果交通費是因公務需要而支付,且有憑證可供證明,則可以列為公司費用。
例如,員工因公出差所產生的交通費用,或員工因業務需要而支付的交通費用,都可列報。
若交通費是屬於員工的私人交通費用,則不能列為公司成本。
例如,員工上下班的交通費用,原則上不能列為公司成本。
結論:
誤餐費和交通費是否能列為公司成本,取決於其性質和相關規定。
誤餐費在一定額度內可以免稅,且可以列為公司費用。
交通費若與公務相關且有憑證,可以列為公司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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