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商業會計法第42條之規定:「受贈資產應按公平價值入帳,並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收入或遞延收入;無公平價值時得以適當評價計算之。」
2.如上述當公司收到客戶贈送的贈品時,即應以一般公平價值估算入帳,記入各個適當的科目;若屬應資本化以分攤費用或提列折舊的贈品,應借記入「資產科目」及貸記「遞延收入」,再按提列折舊或攤銷費用比率,認列受贈利益。
3.若屬一般費用性的贈品,因價值不高、耐用年限不長,如:花束、花圜、扁額等,實務上依重大性原則可以不計入帳冊,以簡化帳務處理。
4.如贈品銷售時可列其他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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