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司法行政部民國 68 年 04 月 16 日(68)台函參字第 03629 號
要 旨:
有關法人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部份,依司法行政部函示,如其已指
派代表人,則不得同時委託代理人,而其委託代理人則亦應受公司法第
177 條第 2、3 項之限制
全文內容: (一) 查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股東得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
會,就條文言,所稱股東,固不限於自然人,應包括法人股東在內
,惟就立法原意言,係僅指自然人股東,此觀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規定,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
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甚為明顯,即法人為股東時,應指派
代表人出席股東會行使股權,縱使全部代表人均因故不能出席,亦
可由法人股東隨時改派其他代表人出席,亦無委託代理人之必要。
又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選舉董監事時,法人股東可由
代表人當選,足見均以代表人出席股東會為準。
(二) 惟條文上既無明文限制,法人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亦非法
所不許,為執行便利起見,應分別情形認定,凡法人股東已指派代
表人者不得同時委託代理人,其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應受公
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限制,如被推選為董監事時
,應依同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三) 本案准司法行政部六十八年四月十六日臺 (68) 函參字第○三六二
九號函同意。
參考上述(二),法人股東委託代理人受177條第二項規範限制,若是以指派代表人方式則無受限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想了解企業本身財務能力嗎?財務能力等級問卷可以協助您檢視企業自身財務能力,請點選下列網址獲得您專屬的財會能力建議
https://forms.gle/Ab9QJeydWkjstna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