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企業對國外學校的捐贈,若透過國內合法立案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再轉捐贈國外,可以有條件地列為費用或損失。
若直接對國外學校捐贈,則不一定能列為費用,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說明如下:
1. 透過國內合法立案機構轉捐贈:
企業可以將捐款捐給國內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再由這些機構將款項轉捐贈給國外的學校。 這種方式下,捐贈金額有一定比例的限額。
2. 直接捐贈國外學校:
直接捐贈給國外學校,除非符合特定條件(如重大天災、事變,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國際人道救助),否則不一定能列報為費用。
根據財政部《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國內機關團體對外國機關團體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捐贈,受贈人取得之捐贈核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3. 其他注意事項:
捐贈給國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需要取得這些機構開立的收據。
捐贈給大陸地區的學校,需要經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且應透過合法的國內機構轉捐贈。
建議:
企業捐贈國外學校,建議優先考慮透過國內合法立案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轉捐贈,這樣在稅務上較有保障。 若直接捐贈,則需要仔細評估相關的稅務規定和捐贈對象的合法性。
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捐贈規定,公司對海外的個人及團體做捐贈,尚未規範合於規定之捐贈範圍之內(非合法捐贈可無須扣繳),如認列公司費用,申報營所稅時應予帳外調減。
若透過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國際人道救(捐)助(專案專戶),營利事業得於營利事業所得額10% 額度內,列為當年度費用。取自上開賑災基金會之捐款,得依財政部99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181010號令及同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4522140號令規定,免課徵我國所得稅。
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並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為之,且應取得該等機關團體開立之收據(並扣繳);其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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