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以下供參
一次領取公司補發終止勞動契約至復工之日止期間之薪資所得,應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經法院判決勝訴獲准復職,其停職原因自始即不存在,復職時,由服務公司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均屬實際補發年度之所得,有關扣繳義務人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說明如下:
1.公司於給付該筆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開具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另公司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時,應同時填具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給納稅義務人
2.納稅義務人領取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其中屬補發以前年度部分,應在辦理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中註明補發之事實及金額,並檢附相關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供國稅局計算應補徵之稅額;另屬補發復職當年度之薪資部分,仍應併入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當國稅局接獲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後,將依納稅義務人提供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之各年度薪資所得總額,分別併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補徵之稅額後,彙總一次發單補徵復職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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