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1.若以出售為目的,屬商品存貨。
2. 屬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3.會計處理 (1)購買設備: 借:商品存貨 貸:應付帳款 ; (2) 銷售國外客戶: 借:應收帳款 貸: 商品存貨與佣金收入。
4. 外銷出口適用零稅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
5.若屬公司營運項目之內調節欄可不用調節 , 若為區辨與銷貨收入該項銷售額則可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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