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資遣員工前,雇主應確認資遣理由符合法律規定,並提供資遣預告期、計算資遣費,並在員工離職前10天完成資遣通報,同時準備相關證明文件。 員工離職後,雇主需發放資遣費並完成勞健保退保手續。
資遣通報: 於員工離職前10天,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資遣通報。
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 資遣員工後,應主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供勞工申請失業給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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