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參申報書P11背面
(三) 營利事業於依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前經解散且在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理清算完結者,其解散年度之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
餘均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若未及於解散之會計年度結束前清算完結者,其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則依下列規定辦理:
1.營利事業依規定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底前辦理清算申報者,其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須併同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2.營利事業未及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底前辦理清算申報者,應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1日至5月底前單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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