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遞延性商品或服務的發票開立時間點,原則上應依行業銷貨性質判斷,並考量款項收付情形。 如果款項已全數收取,則應於「完成提供勞務」或「交付商品」時開立發票,而不是在收到款項時。
說明:
行業銷貨性質:
不同行業的遞延性商品或服務,其完成義務的時點可能不同。 例如,訂閱制服務,可能在每個訂閱期間結束時才算完成義務;而預售屋,則可能在交屋時才算完成義務。
款項收付情形:
雖然已全數收到款項,但發票開立仍應以完成義務為準。 若在款項收取後才提供商品或服務,則應在提供時開立發票。
例外情況:
若是買賣雙方書面約定,需經買受人承認後契約始生效力,則應在買受人承認時開立發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指出,中小企業財會諮詢服務網也表示認同。
遞延性商品或服務,發票開立時間點應以完成提供勞務或交付商品為準,而非僅依據款項收取時間。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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