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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票作廢未收回 ? 帳務上該如何處理? (事由見內文詳細說明)
  • 發票作廢未收回 ? 帳務上該如何處理? (事由見內文詳細說明)

  • Q:新接餐飲行業財會工作,店面使用POS機開立電子發票,不過當我問這個月有很多作廢發票未收回,是什麼原因?可愛的店長告訴我,因客戶要取消餐點,工讀生當下未向客戶收回,就先將系統作廢了。結果就這樣作廢發票在外流浪,且還是非營業人,我該怎麼辦呢?發票確定追不回。我想了以下的方式,但不知道是否可行
    1、如果開立給營業人的發票,我會寄切結書,提及該發票已作廢,無法提供進項抵扣。如果是開立給非營業人的發票,也可以按類似的版給國稅局嗎?
    2、為了讓門市人員記得作廢要先收發票後作廢,要求填寫當月作廢表格及請客人寫銷退四聯單,如果後續發現四聯單有回來,但發票沒回來,可以嗎?
    拜謝
  • 姓名:林先生/小姐
  • 行業別:批發及零售業
  • 區域:台中市
  • 詢問日期:2025-08-08
  • 點閱次數:1388
  • 會計師回覆#1
  • 李伊彤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建議作廢發票處理如下:

    (1)作廢發票的處理,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稅捐稽徵法第11條及第44條分別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保存五年;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故貴公司已作廢發票,應取得並保存統一發票存根聯、收執聯暨扣抵聯,如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將處經查明認定總額百分之五罰鍰。

    (2)另外可寫申請書向國稅局報備,檢附切結書說明事實。因若遺失的已作廢發票為二聯式又有中獎之情況,會有同法第15條之1第3款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責令該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之情況。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想了解企業本身財務能力嗎?財務能力等級問卷可以協助您檢視企業自身財務能力,請點選下列網址獲得您專屬的財會能力建議 https://forms.gle/Ab9QJeydWkjstnaFA

  • 回覆日期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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