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可以的。
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符合下列規定,則可分派予股東,並無與累積盈餘有前後分派之規定。
第241條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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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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