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若個人自行辨認匯回臺灣的海外資金構成內容,下列釋令強調的是:非屬境外「所得」,是無須課稅的。 例如:海外投資本金或減資退還款項,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金融機構存款本金,財產交易本金及其他資金等。 因為資金不等同所得,不必然涉及課稅問題!
臺灣財政部於2019年1月31日發佈:核釋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基本稅額之認定原則及檢附文件規定(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令),明確匯回海外資金課稅與否之判斷及標準。
建議企業可至國稅局網站參考 : 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課稅 的全面性分析
國稅局連結網址如下:
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6c94bd9f0f3648a3b7fc854ec375717e?cntId=3f0a7caee98c4dc89b969210ceddecc4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想了解企業本身財務能力嗎?財務能力等級問卷可以協助您檢視企業自身財務能力,請點選下列網址獲得您專屬的財會能力建議
https://forms.gle/Ab9QJeydWkjstna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