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對於捐贈者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由於會計商業法、會計商業處理準則及相關法令,優先適用於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解釋。商業處理準則第28條即規定,因股本交易所產生的權益,為資本公積。經濟部於91年的解釋函更提及,「依股權比例」捐贈資產,為股本交易有關的受領贈與。因此,股東捐贈資產,若是依其股權比例所贈,就屬於資本公積。
至於股東捐贈資產, 若未按其股權比例, 依經濟部於94年所發布的解釋函提及,「股東依出資比例放棄債權者列入資本公積,未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者,則帳列『其他收入』⋯」之規定可見,股東未按股權比例的資產捐贈,則列為其他收入。
無論股東或非股東捐贈資產,都會涉及贈與稅的課徵,捐贈者須繳納贈與稅,而受贈的公司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未分配盈餘加徵所得稅則有差別。若為股東按股權比例捐贈資產,借方資產攤為折舊但貸方為資本公積;而股東未按股權比例捐贈,或非股東捐贈資產,借方仍為資產攤為折舊但貸方為遞延收益攤為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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