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旅行社收入認列方式主要根據交易性質分為兩種:代收轉付和買賣。 代收轉付是指旅行社代收客戶款項後,轉付給相關供應商(如航空公司、飯店等),這種情況下,旅行社通常開立「代收轉付收據」,並在事後就代收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的差額,開立手續費收入的發票。 買賣則是指旅行社直接銷售商品或服務給客戶,例如套裝行程,這種情況下,旅行社應按總價認列銷貨收入及銷貨成本。
1. 代收轉付 模式:
適用情況: 主要是代售機票、代訂住宿、代辦簽證等,旅行社僅是居間協助收取款項並轉付給實際提供服務的供應商.
收入認列: 旅行社不將代收金額全部認列為收入,而是將代收金額與支付給供應商的金額之間的差額,認列為手續費收入或佣金收入.
憑證開立: 收到客戶款項時,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給客戶,並非一般統一發票.
報稅: 按照代收轉付的差額,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
範例: 假設旅行社代售一張機票,向客戶收取5000元,實際支付給航空公司4500元,則旅行社認列的收入是5000元(代收轉付)減去4500元(實際支付),即500元的手續費收入.
2. 買賣模式:
適用情況: 旅行社自行設計、包裝並銷售套裝行程、旅遊產品等,直接向客戶提供服務.
收入認列: 旅行社應將銷售總價認列為銷貨收入,同時認列相關的成本(如住宿、交通、餐飲等).
憑證開立: 開立統一發票給客戶.
報稅: 按照銷售總額申報營業稅.
範例: 旅行社銷售一個套裝行程,售價10000元,包含住宿、交通和餐飲,則旅行社應將10000元認列為收入,並將相關成本認列為費用.
如上述旅行社的收入認列方式,取決於交易的性質,是代收轉付還是買賣行為。如代收收入與認列團費收入有差異,再調節說明和營業稅的差異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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