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公司將辦公室出租的租金收入,應歸類為「非營業收入」。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的主要業務是提供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服務,租賃收入並非其核心業務。
即使公司登記有「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租金收入仍不應納入營業收入,除非有明確將租賃業務納入營業項目。
說明如下: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主要業務: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的核心業務是提供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的居間或代理服務,以及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
租金收入的性質:
租金收入是公司將自有資產(辦公室)出租所獲得的收益,與提供不動產仲介服務的營業收入不同。
登記營業項目:
雖然公司登記有「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但這並不表示所有非禁止的業務都可以納入營業收入。 除非有明確將租賃業務納入營業項目,否則租金收入仍應視為非營業收入。
是否需要增加營業項目:
如果公司有意將租賃業務納入營業範圍,並將其租金收入列為營業收入,則建議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變更公司登記,增加租賃相關的營業項目。
建議:
1. 參考相關法規:
仔細閱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了解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的業務範圍和限制。
2. 保存相關文件:
妥善保存租賃合約、租金收據等相關文件,以便日後查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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