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營業人應檢附其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影本,方得就交通費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貴公司員工如以悠遊卡搭乘火車,除向該交通運輸事業申請購票證明外,如無法提示票根影本,尚不得申報該交通費之進項稅額。
差旅費的票根係輸入在22下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統一編號可向台鐵高鐵客運公司查詢, 而發票字軌號碼欄不用輸入,其他憑證的數字輸入票根代號10碼即可,便於若以後稅局查核時,可快速找到該憑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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