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用政府補助款租用設備,如果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負責人是同一人,在報稅實務上,可能會產生以下問題:
可能產生的問題:
1. 不合常規的交易:
設備出租方和承租方為同一負責人,可能被視為不正常的交易行為,有虛報租金、規避稅負的嫌疑。
2. 租金合理性爭議:
同一負責人經營的公司,其租金訂定可能不具市場競爭性,容易被稅務機關質疑租金是否合理,進而調整租金計算基礎。
3. 租賃關係真實性存疑:
如果出租方和承租方是同一人,租賃關係的真實性可能受到質疑,進而影響租金支出的認列。
4. 租稅優惠適用疑慮:
如果出租方是為了申請租稅優惠而進行租賃,但實際並無租賃行為,可能會被視為虛報,影響租稅優惠的適用。
建議:
1. 保留租賃契約及付款憑證:
應詳細記載租賃合約內容、租金、租賃期間等,並保留相關付款憑證,以證明租賃事實的真實性。
2. 租金合理性說明:
若租金與市場行情有差異,應提出合理性說明,避免被質疑。
3. 確實申報租金收入和支出:
出租方和承租方都應確實申報租金收入和支出,避免漏報或短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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