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發票開立方與匯款收款方不同,可能會衍生問題,主要影響公司之進項稅額抵扣以及帳務上證明交易真實性。
抵扣進項稅額,必須具備合法有效的憑證。通常發票上記載的買方名稱應與實際支付貨款的公司一致,並且發票的開立內容與交易事實相符。
當匯款給第三方(香港公司)時,可能會被認為憑證不完整,銀行匯款單據是支付給香港公司,但發票上的銷貨方卻是德國供應商,文件無法直接對應。
國稅局查核時,可能會質疑您與德國供應商的交易真實性,因為貨款並非直接支付給發票上的銷貨人。如果無法提供合理解釋及證明文件,進項稅額有可能會不能扣抵。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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