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進口貨物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則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而進口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之數額,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並由海關代徵。另依規定營業人,應取具載有營業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以扣抵之用。
即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營業稅稅基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401)78欄,營業稅填79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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