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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虛列交易費用

  • Q:請問會計師,公司為了報支交際費,向供應商索取了與實際支出不符的統一發票(金額較大)。會計擔心如果未來被稅局查獲,除了補稅之外,可能還會涉及刑責。主管卻說這是業界常態,只要控制比例就不會有事,請問這樣說是合理的嗎?
  • 姓名:李先生/小姐
  • 行業別:批發及零售業
  • 區域:台北市
  • 詢問日期:2025-08-19
  • 點閱次數:241
  • 會計師回覆#1
  • 許禮賢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對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短報或漏報情事,例如:漏報銷貨收入、虛列進貨成本、營業費用或損失等經查明屬實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應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2.除了罰鍰以外,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還應負擔刑事責任,也就是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以下罰金。
    3.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100,000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 ,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撤銷其行為年度藍色申報之許可,並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5年(98.01.21修正為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其屬會計師查核簽證亦同。
    4.對營利事業原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倍數處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5.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107年度起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106年度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按所漏稅額之半數,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6.營利事業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財政部並得停止其享受獎勵之待遇。
    註: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經裁罰確定,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行為年度藍色申報之許可,其已為之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
    (所得稅法第110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第48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財政部67.5.15台財稅第33186號函)
    (財政部83.7.13台財稅第831601175號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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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日期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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