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若股東會已決議盈餘分派股票股利,公司不能再同時分配現金股利,因盈餘分派的決議是全體股東共同的決定,不可因部分股東個人偏好而更改。
說明如下:
盈餘分派的決定權: 盈餘分派的決議權在股東會,這是一個全體股東的共同決定。一旦股東會通過了股票股利的決議,就表示全體股東同意以股票形式分配盈餘。
股東個體權利 vs. 全體股東權益: 部分股東希望改拿現金,這是他們的個人偏好,但這並不能改變股東會的整體決議。
公司法的規定: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決議對全體股東具有拘束力。公司不能在股東會做出決議後,又因為少數股東的意見,而改變分派的方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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