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公司積欠供應商貨款後,對方同意打折收款所產生的差額應認列為營業外收入,因為這筆金額並非公司主要業務活動的收入,而是透過債務協商所產生的利得。
解營業外收入的定義:營業外收入是指公司在其核心業務活動以外的其他活動所獲得的收入,例如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租金收入、資產處分利益等。
債務減免的性質:當供應商同意打折收款時,這代表公司在清償債務時,實際上支付的金額少於應付的金額。這筆省下來的金額,在會計上被視為公司的一種利得,屬於非經常性的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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