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公司發給員工的禮品、禮券或實物獎金等,都屬於員工的所得,必須併入員工的薪資或「其他所得」進行申報課稅,並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或免扣繳憑單申報。
所得稅法規定:公司發給員工的獎金、禮品等,不管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都屬於員工的薪資所得或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的「其他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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