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如所詢國內甲公司建議應開立三聯式發票 貴公司(訂單方),因為甲公司是將國外訂購的貨物直接送到 貴公司客戶的保稅倉庫,這構成了一項在國內的應稅交易。 發票的開立對象是甲公司與 貴公司的公司之間的交易,而非 貴公司客戶的保稅倉庫。
2.就交易性質言甲公司承接了 貴公司公司的訂單,無論貨物最終送往何處(包括保稅倉庫),甲公司與 貴公司之間存在貨物買賣及服務提供關係。
3.就發票對象,台灣的營業人(甲公司)應依據《營業稅法》規定,對其應稅的交易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境內銷售貨物)。 此情況下, 貴公司是甲公司的買受人,因此 貴公司應對您開立三聯式發票。
4.即使貨物是從國外進口並直接運往保稅倉庫,也不影響甲公司在國內與 貴公司之間的交易的發票開立。 保稅倉庫是貨物通關前的暫存地點,不改變貨物在 貴公司與您之間買賣關係的本質。
如上說明 因涉及稅捐稽徵實務上之認定,如仍有疑慮建議備妥交易文件向轄區稽徵單位洽詢。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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