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每月負擔員工自付部分的勞健保費,不能直接列為員工福利,而是應視為對員工的補助,並計入員工薪資所得並依法扣繳申報,可認列為薪資費用。在申報所得稅時,這筆費用可作為薪資總額的一部分,公司應依法開立扣繳憑單給員工。
勞健保費用的性質:根據勞健保相關規定,員工負擔的勞健保費應由員工自行支付。當公司代為支付這部分費用時,這筆款項並非公司應負擔的費用,而是一種對員工的額外給付或補助。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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