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計算勞健保費時,應以「當月」的薪資金額來計算該月份的勞健保費,而保費是從當月的薪資中預扣的。
例:
如果某員工在110年10月1日(即當月1日)到職,那麼在10月份發薪時,公司會預扣該員工當月薪資所對應的勞健保費。
若員工在月中離職,例如10月15日離職,那麼該員工該月份的健保費由下一個投保單位(如區公所、職業工會或新公司)負責,離職前的公司則無需負擔當月的健保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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