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政府補助款是否可先列為收入,取決於該補助款的性質與企業是否已達成補助所附加的條件。
財務會計:
若補助款係為補貼已發生之費用,且企業已無未來相關成本,則於可合理確信收到補助款時才認列收入。
若補助款係為補貼未來發生的費用,則應在符合補助附加條件並履行義務的期間內,分期認列收入。
若補助款為購建固定資產,則應依該資產的耐用年限,分年認列政府補助的利益。
稅務申報:
原則上應在收到核准函或款項的年度,全數認列於其他收入,: 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額。
但若補助款是為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則可依該資產的耐用年限,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特定補助款可能享有免稅優惠,: 例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的補貼,應先列入收入,再帳外調整減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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