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根據《勞動基準法》,平日(週一至週五)加班時間(每月80小時)為應稅加班,休息日加班(每月16小時)及國定假日加班(每天8小時)亦為應稅加班。 因此,該月共加班104小時,全部都是應稅加班,因為平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加班均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說明如下:
平日加班(每月80小時):
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平日延長工時若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且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最多可至54小時),則這些加班時間是應計入工資的,但需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
休息日加班(每月16小時):
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這部分加班時間屬於應計入工資的範圍,且需依法給予加班費。
國定假日加班(每天8小時):
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再加發1日工資)。
這部分加班時間屬於應計入工資的範圍,且需依法給予加班費。
查核準則第72條規定:
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憑以認定;其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定標準之部分,仍按薪資支出列帳,並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加班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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