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公司股東會對於「盈餘分配」決議時,若有股東要求配發現金股利,而有股東要求配發股票股利,則應由董事會決定。
根據公司法規定,配發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主要由董事會決定,股東會的職權僅在於同意或承認董事會提出的議案,無法直接就股利形式(現金或股票)進行改決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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