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公司可以將尚未繳款的增資股款入帳為「股東應收款」,但這項會計處理方式僅是公司內部帳務處理的暫時性安排,並非實際發生股東債權債務關係。 這項做法主要是為了內部追蹤管理,但並不代表股東已經成功認股。
公司法上的規定:
公司法規定,原股東應認購股份後,公司再行催繳股款。 因此,公司在催繳之前,仍是「應收」股款,這項應收款項可以先反映在公司內部帳戶。
股款催繳的期限:根據公司法,公司應在股東未繳款時,訂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催繳,並聲明逾期將喪失其認股權。
「股東應收款」的性質:儘管入帳為應收款項,但這並不代表股東就已經成功認股。 真正讓股東成功認股的關鍵是繳納股款。
未繳納的權利喪失:如果股東在公司催繳的期限內仍未繳納股款,將喪失其認股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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