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應收帳款在超過請求權時效後收回,若該款項已在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則之後實際收到款項時,應在收款年度以其他收入入帳,而不是「其他應收款」。
帳務處理步驟如下:
1. 確認請求權時效:
應收帳款的請求權時效根據民法規定而定,例如商業貨款的請求權時效是兩年。
2. 時效消滅年度的處理:
在應收帳款超過請求權時效後,若該款項已確定無法收回,應在時效消滅的當年度,將該筆應收帳款轉列為「其他收入」。
3. 實際收回年度的處理:
若之後該筆帳款真的被收回,則在實際收到款項的年度,該筆收回的金額應入帳為「其他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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