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公司股東會未到場股東不影響決議通過,但仍需符合法定或章程規定的參與人數及表決比例。 若未達此標準,該決議即屬無效。
(一)股東會的有效性要求
法定人數(法定召集人數)和表決比例:公司法對股東會的召開和表決設有最低要求。
股東參與程度:
法定人數:必須有足夠的股東出席,才能視為法定出席。
表決比例:股東會的決議,必須獲得超過半數的出席股東(或持有股份)的同意,才能通過。
其他規定:公司的章程或股東協議可能會設有更嚴格的要求,例如提高表決比例。
(二)未到場股東的權利
參與權:未能到場的股東擁有參與股東會的權利,可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或以書面方式參與。
知情權和資訊權:所有股東都有權利要求公司提供相關資料,以便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及股東會的討論內容。
質疑和挑戰決議:若股東認為股東會的決議不合法或不符合章程,可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提出質疑或挑戰該決議的效力。
(三)結論
只要召開股東會的決議符合公司法及章程的法定人數及表決比例規定,即使有部分股東缺席,該決議也可能有效。 關鍵在於是否達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規定的最低法定門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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