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支付給新進員工的簽約金,應認列為薪資,因為它屬於員工所得,並需依法申報所得稅。 若將其列為廣告費或招募費,恐違反勞基法及所得稅法規定,應將簽約金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並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一)為什麼簽約金應列為薪資:
屬於員工所得:簽約金的性質是公司為取得員工勞務而支付的對價,因此屬於員工的所得,應該列為薪資收入。
稅務規定: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公司支付給員工的薪資所得必須依規定扣繳所得稅,並填發扣繳憑單給員工。
避免法律爭議:將簽約金列為薪資並依法報繳,才能避免違反勞基法和稅法,減少公司與員工之間的法律爭議。
(二)將簽約金列為廣告費或招募費的問題:
不符合費用性質:廣告費和招募費是用於公司外部的宣傳和人才招募活動,而不是直接支付給員工的報酬。
違反稅法規定:這樣做等於是規避員工的薪資所得稅,將導致稅務機關對公司處以罰款,並需補繳稅款。
(三)建議作法:
將簽約金明確列入勞動契約中,: 並說明其性質為薪資的一部分,並在發放薪資時一併依法扣繳所得稅。亦向稅務機關諮詢,確認公司的作法是否符合相關法規,以免觸法。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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