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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募新進員工
  • 招募新進員工

  • Q:請問公司為了招募人才,約定會給新進員工簽約金,這筆要算薪資嗎?還是可以列廣告費或招募費?
  • 姓名:王先生/小姐
  • 行業別:批發及零售業
  • 區域:桃園市
  • 詢問日期:2025-08-29
  • 點閱次數:222
  • 會計師回覆#1
  • 李伊彤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支付給新進員工的簽約金,應認列為薪資,因為它屬於員工所得,並需依法申報所得稅。 若將其列為廣告費或招募費,恐違反勞基法及所得稅法規定,應將簽約金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並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一)為什麼簽約金應列為薪資:
    屬於員工所得:簽約金的性質是公司為取得員工勞務而支付的對價,因此屬於員工的所得,應該列為薪資收入。

    稅務規定: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公司支付給員工的薪資所得必須依規定扣繳所得稅,並填發扣繳憑單給員工。

    避免法律爭議:將簽約金列為薪資並依法報繳,才能避免違反勞基法和稅法,減少公司與員工之間的法律爭議。

    (二)將簽約金列為廣告費或招募費的問題:
    不符合費用性質:廣告費和招募費是用於公司外部的宣傳和人才招募活動,而不是直接支付給員工的報酬。
    違反稅法規定:這樣做等於是規避員工的薪資所得稅,將導致稅務機關對公司處以罰款,並需補繳稅款。

    (三)建議作法:
    將簽約金明確列入勞動契約中,: 並說明其性質為薪資的一部分,並在發放薪資時一併依法扣繳所得稅。亦向稅務機關諮詢,確認公司的作法是否符合相關法規,以免觸法。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想了解企業本身財務能力嗎?財務能力等級問卷可以協助您檢視企業自身財務能力,請點選下列網址獲得您專屬的財會能力建議 https://forms.gle/Ab9QJeydWkjstnaFA

  • 回覆日期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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