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營業外收入是指企業經營主體活動以外的收入,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係,
常見的有利息收入、股利收入、租金收入、處分固定資產淨收益、外幣兌換利益、政府補貼收入、罰款淨收入、權利金收入、保險賠償收入,以及盤盈等。
常見的營業外收入項目如下:
利息收入:將閒置資金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所產生的利息收益。
股利收入:投資其他公司股票所獲得的股利。
租金收入:將企業的部分不動產或設備出租給他人所獲得的租金收入。
處分固定資產淨收益:出售或報廢企業的固定資產(如廠房、設備、土地)時,若出售所得高於資產的帳面價值所產生的利益。
外幣兌換利益:因外幣匯率變動,使得企業持有的外幣資產或負債的價值增加所產生的利益。
政府補貼或獎勵收入:從政府部門或其他機構獲得的補助金、研發補貼或稅務優惠等。
罰款淨收入:企業向其他單位收取罰款所獲得的收入。
權利金收入:將技術、專利或商標授權給他人使用而收取的權利金。
保險賠償收入:企業因意外事件從保險公司獲得的賠償款項。
資產盤盈:企業清點盤點資產時,發現盤點數量多於帳面記錄的數量,由此產生的利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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