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根據一例一休制度,老闆若要求員工週六日都加班,通常是員工的「休息日」加班,應支付加班費,且不給補休,但例假日(如週日)除天災事變外不得加班;若例假日真有加班,則需加倍給薪並提供補假,且不能以獎金名目規避加班費責任。
(一)關於例假日與休息日加班的區別
例假日:法律強制規定,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雇主不得要求勞工於例假日工作。 若真的在例假日加班,必須支付加倍工資,並給予勞工補假。
休息日:勞工每週應有「一天」休息日(大約是週六)。 在勞資雙方同意下,雇主可以在休息日要求員工上班,只需按規定支付加班費,不能用補休代替。
(二)加班費計算方式(以勞工為例)
例假日加班:需加倍發給工資並提供補假。
休息日加班:
第1至2小時:按平日時薪另加給1又1/3倍。
第3至8小時:按平日時薪另加給1又2/3倍。
第9至12小時:按平日時薪另加給2又2/3倍。
(三)關於獎金名目支付的合法性
不能規避加班費:使用獎金或其他名目發放,以取代應付的加班費,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行為。
加班費屬強制給付:勞工加班後應依規定支付加班費,若勞工願意,才可選擇換成補休。
(四)因此,如果老闆要求員工週六日都加班,應先確認週六和週日的性質。 若為休息日,則需給加班費;若為例假日,則應在有天災等特殊原因下才可加班,並需給予加倍工資及補假。 以獎金發放來替代加班費,可能會觸犯勞動基準法。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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