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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員工周末都要上班的話
  • 員工周末都要上班的話

  • Q:請問若老闆要員工週六日都來加班,但因為一例一休的制度,是不是有一天不給加班費或補休。要用獎金名目來給才不會違法?
  • 姓名:洪先生/小姐
  • 行業別:不動產業
  • 區域:台北市
  • 詢問日期:2025-08-29
  • 點閱次數:218
  • 會計師回覆#1
  • 李伊彤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根據一例一休制度,老闆若要求員工週六日都加班,通常是員工的「休息日」加班,應支付加班費,且不給補休,但例假日(如週日)除天災事變外不得加班;若例假日真有加班,則需加倍給薪並提供補假,且不能以獎金名目規避加班費責任。

    (一)關於例假日與休息日加班的區別
    例假日:法律強制規定,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雇主不得要求勞工於例假日工作。 若真的在例假日加班,必須支付加倍工資,並給予勞工補假。

    休息日:勞工每週應有「一天」休息日(大約是週六)。 在勞資雙方同意下,雇主可以在休息日要求員工上班,只需按規定支付加班費,不能用補休代替。

    (二)加班費計算方式(以勞工為例)
    例假日加班:需加倍發給工資並提供補假。
    休息日加班:
    第1至2小時:按平日時薪另加給1又1/3倍。
    第3至8小時:按平日時薪另加給1又2/3倍。
    第9至12小時:按平日時薪另加給2又2/3倍。

    (三)關於獎金名目支付的合法性
    不能規避加班費:使用獎金或其他名目發放,以取代應付的加班費,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行為。

    加班費屬強制給付:勞工加班後應依規定支付加班費,若勞工願意,才可選擇換成補休。

    (四)因此,如果老闆要求員工週六日都加班,應先確認週六和週日的性質。 若為休息日,則需給加班費;若為例假日,則應在有天災等特殊原因下才可加班,並需給予加倍工資及補假。 以獎金發放來替代加班費,可能會觸犯勞動基準法。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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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日期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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