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股東會議紀錄原則上不需要見證人,但需要由會議主席及紀錄人員共同簽署。 身分上,主席應為董事長,而紀錄人員則沒有特殊的身分限制,同一個人也可以擔任主席與紀錄。
股東會議紀錄應備置的項目:
(一)根據會議規範,議事紀錄的主要項目包括:
會議名稱及會次
會議時間及地點
出席、列席、請假人姓名及人數
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
報告事項
選舉事項(如方法、票數及結果)
討論事項(如表決方法及結果)
其他重要事項
(二)主席與紀錄人員
主席:公司的股東會議主席應為董事長,公司法規定董事長對股東會主席的職責。
紀錄:紀錄人員的職責是負責記錄會議過程。
(三)簽署方式
議事紀錄必須由主席及紀錄人員各自簽署。
如果會議有設立紀錄委員會,委員會可負責核對紀錄事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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