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年度的盈餘未作分配者,必須加徵10% 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調降為5% )。
所稱未分配盈餘,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
1.彌補以往年度的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係指營利事業次一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查定之稅後純損數額)。
2.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的股利或盈餘(該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須在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者為限)。
3.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實際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或已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的公積金及公益金。
4.依本國與外國所訂的條約,或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就經濟援助或貸款協議所訂的契約中,規定應提列的償債基金準備,或對於分配盈餘有限制者,其已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或限制部分。
5.依其他法律的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的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
6.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
7.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8.其他經財政部核准的項目。
前述減除項目中第2至6項,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的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始可予減除。舉例來說,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上述減除項目即應以截至108年底已實際發生者始可減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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