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 貴公司需要依約定租賃期間,就建物營建總成本按年分攤,開立租金收入扣繳憑單給個人地主(出租人)。
計算租金收入:
貴司應將建物總營建成本,依約定租賃期間平均分攤,計算出各年度應歸屬地主的租金收入。
開立扣繳憑單:
貴司每年應就計算出的年度租金收入,向個人地主申報扣繳憑單。
租賃期滿時的處理:
若約定租賃期滿,應就租賃期間累積的租金收入,開立扣繳憑單予地主。
2.若承租人自費建造房屋並在租約期滿後無償移轉給地主,則該房屋的移轉視為租金對價,承租人(建造者)和地主(原出租人)應在房屋所有權移轉日依房屋的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這被視為一種交換行為,承租人將房屋所有權作為支付土地租金的對價,雙方都應遵守營業稅法的規定。該金額是視同銷售開立做發票調節說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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