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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跟個人承租土地,於承租之土地自費建屋
  • 跟個人承租土地,於承租之土地自費建屋

  • Q:會計師您好:
    本司跟個人承租土地,於承租之土地自費建屋。
    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出租人(個人地主),本司負擔全部建造費用,約定租賃期間本司無償使用該建物。
    請教本司除了要以建物的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計算各年度收入申報免扣繳憑單給(個人地主)外,還要於每年底前及租賃期滿時,開立發票給(個人地主)嗎?
    如需要開立發票,開立的金額是作為收入的減項嗎?

    再麻煩會計師告知 謝謝
  • 姓名:徐先生/小姐
  • 行業別:其他未分類業
  • 區域:屏東縣
  • 詢問日期:2025-09-02
  • 點閱次數:171
  • 會計師回覆#1
  • 許禮賢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 貴公司需要依約定租賃期間,就建物營建總成本按年分攤,開立租金收入扣繳憑單給個人地主(出租人)。
    計算租金收入:
    貴司應將建物總營建成本,依約定租賃期間平均分攤,計算出各年度應歸屬地主的租金收入。
    開立扣繳憑單:
    貴司每年應就計算出的年度租金收入,向個人地主申報扣繳憑單。
    租賃期滿時的處理:
    若約定租賃期滿,應就租賃期間累積的租金收入,開立扣繳憑單予地主。
    2.若承租人自費建造房屋並在租約期滿後無償移轉給地主,則該房屋的移轉視為租金對價,承租人(建造者)和地主(原出租人)應在房屋所有權移轉日依房屋的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這被視為一種交換行為,承租人將房屋所有權作為支付土地租金的對價,雙方都應遵守營業稅法的規定。該金額是視同銷售開立做發票調節說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想了解企業本身財務能力嗎?財務能力等級問卷可以協助您檢視企業自身財務能力,請點選下列網址獲得您專屬的財會能力建議 https://forms.gle/Ab9QJeydWkjstnaFA

  • 回覆日期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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