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所得稅法第38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
所述公司名義買車,但實際上是老闆個人用如使用上跟公司業務無關者,屆時公司折舊認列如被查獲有補稅受罰風險.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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