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按107年7月6日新修正《公司法》將「無面額股」制度擴及適用於所有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亦即股份有限公司於設立之初,可擇一採用「票面金額股」或「無面額股」制度,且應於章程內載明(章程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採用「票面金額股」者亦可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轉換」為「無面額股」,而轉換前依《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第1款「溢價發行所得溢額」所列之資本公積應全數轉為資本,惟採行「無面額股」者不得轉換為「票面金額股」。
另採行「無面額股」制度最大之特色在於股票發行價額不受限制,且發行股票之所得應全數為資本,並無所謂「溢價發行」之概念。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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