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退掉的原料,供應商僅退還款項但未開立折讓單,貴公司應向供應商索取「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確保證明單上有供應商的公司名稱、統一編號,才能作為進項稅額的扣抵依據;若供應商拒絕開立,則應備齊退貨紀錄、款項證明,向供應商強調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需取得憑證才能處理。
若供應商堅持不開立,您可以向其說明,根據財政部稅務規定或提出檢舉,若您已申報進項稅額,則需要此憑證來完成相關的稅務處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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