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若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依法應進用身心障礙者,其進用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1% ,且至少應進用1人
2.錄取身心障礙者,雇主應在每月或定期將身心障礙員工的資料通報給「勞工保險局」以符合身心障礙者進用比例的法律規定。 員工身心障礙的狀況並非主動揭露的義務,但若員工的身心障礙手冊到期或註銷,相關資訊也會透過政府系統傳遞,影響到公司的進用比例計算,進而讓公司知情。
如何得知身心障礙者錄取情況
勞工保險局的資料通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雇主有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 當公司有僱用身心障礙員工時,公司需要定期將其資料通報給勞工保險局,以符合法律規定的進用比例。
政府系統傳遞的資訊:
如果身心障礙員工的身心障礙手冊到期註銷,相關資訊會透過政府系統傳遞給相關單位,包括勞工保險局,這也會影響公司的身心障礙者進用比例計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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