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計算員工薪資時,勞健保費扣除的是「當月」而非上個月的金額,但需要根據員工的到職或離職日期來判斷由哪個投保單位負責該月保費。
健保費:
是以「月」為單位計算。
若員工在當月最後一天離職,則公司應扣繳當月健保費。
若員工在月中離職,則公司不需負擔當月健保費,應由員工的下一個投保單位(如區公所、職業工會、新公司等)負責。
勞保費:
是從加保日起算至退保日止。
若員工在月中到職或離職,則需依其在職天數來計算保費。
計算方式為「30日- 加保日+ 1」,一個月均以30日為計算標準,例如:1月15日到職,該月保費應計收16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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