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補充保險費的義務人為「保險對象」,也就是員工本人。公司僅扮演「代扣繳」的角色,將這筆費用從獎金中扣除後,再繳納給健保署。
因此,公司不能直接替員工負擔這筆費用。
補充保險費是法律明定員工個人應繳納的費用。公司若直接替員工支付,會被視為「額外給付」,這筆金額也應視為員工的所得。
稅務上如果公司替員工負擔這筆費用,根據財政部解釋,這筆金額屬於員工的薪資所得,公司必須將其併入員工的薪資總額中,並為此代扣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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