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公司資本額以股作價,則帳上應會有投資項目,嗣公司出售予第三人,則對公司股東而言,則視公司為有限、股份有限(有無印製股票並經簽證)的不同,而屬財產交易所得或證券交易所得;因交易公司股份(或出資額)的對象為該公司股東,對公司本身持有的投資無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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