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為營業稅的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之規定課徵所得稅。免稅標準所稱「銷售貨物」,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所稱「銷售勞務」,係指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至於慈善救濟團體義賣貨物或舉辦義演,其取得之代價含有捐贈收入性質,得不視為免稅標準所稱之「銷售貨物或勞務」。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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