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股東會議事錄建議在公司存續期間內永久保存。
若公司有召開股東會,則其議事錄必須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20日內分發給股東。 若議事錄的內容涉及違反公司法而股東提起訴訟,則其保存期限應持續至該訴訟結束為止。
參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12條
公司處理股務作業所使用之書表文件,應於處理程序終了後,依下列規定年限保存之:
一、股東名簿、股票掛失登記表、股東印鑑卡、增資股票發放領據及股東會議事錄,應永久保存。
二、現金股利發放領據,至少保存五年。
三、其他股務作業所使用之書表文件,至少保存三年。但身分證影本,換發作廢股票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送集保戶股票所有人名冊,得僅保存一年。
四、股東會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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