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二榛
榮譽會計師
A:法律依據與申請條件
根據《公司法》第11條規定,當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聲請裁定解散公司。聲請人須為持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公司股東,並經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始得裁定解散。
必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0% 以上的股東,而且持股需滿六個月以上。
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如股東失聯導致公司無法依法運作、無法召開股東會進行公司治理或決議事項.
若無法以公司章程或特別決議解散,公司資產閒置、股東權益受損時,即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公司解散.
實務見解與法院裁量
法院在審理時,會考量公司是否因股東失聯無法繼續經營,是否事實上已經產生無法開展業務或難以彌補之虧損,並諮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最後通知公司提出申辯,由法院裁量是否解散。
股東意見不合或實質上無法召集股東會,且無特別決議解散的現實可能性,符合「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之要件.
若公司因少數或部分股東失聯而導致公司停擺,剩餘股東亦可依上述程序據《公司法》第11條申請裁定解散.
申請程序簡介
持股人須持續持有10% 以上股份、六個月以上.
向法院提出申請並說明公司經營困難與損害情形(如股東失聯導致停擺).
法院徵詢主管機關意見,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提出答辯.
法院裁定後依法辦理公司解散程序.
結論: 只要少數股東符合《公司法》第11條資格,確實因股東失聯導致公司無法召開股東會並構成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則可依法向法院申請裁定解散公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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