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相關法令規定: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一、外銷貨物。」第32條第1項前段:「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3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三十三、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依前述規定,貴公司倘有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與台灣客戶國外分公司之事實,依法得申報適用零稅率,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如有開立統一發票之需求,應以實際交易之國外分公司為買受人,開立二聯式零稅率統一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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