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範圍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報酬。反之,如果在台灣境外提供的勞務,所獲得的報酬原則上就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如所述該翻譯口白係在英國完成翻譯工作,故非在台灣境內提供勞務。
錄音與配音該錄音室在英國完成錄音與協助影片配音,同樣屬於在台灣境外提供勞務。
由於所述都是因為在台灣境外提供勞務而取得的報酬,因此不屬於《所得稅法》定義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既然不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國內企業在支付這兩筆款項給英國的自然人與法人時,就不需要預先代扣20% 的所得稅。
2.文件佐證
合約或協議: 詳細載明服務內容、報酬金額以及服務地點的合約。
發票或收據: 英國自然人或錄音室提供的發票或收據。
匯款單據: 匯出款項的銀行證明。
3.另有關「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上可能爭議參台財稅字第 11204568350 號 令: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四、...(三)提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
個人或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為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提供下列電子勞務者,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
(一)經由網路傳輸下載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
(二)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路使用之勞務。
(三)其他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使用之勞務。
第一項所稱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協助始可完成,指需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等資源。但不包含勞務買受人應配合提供勞務所需之基本背景相關資訊及應行通知或確認之聯繫事項。
如前述說明可能產生之爭議,因涉及稅捐稽徵實務上之認定,建議提示相關文件(如說明2.)洽詢轄區稽徵所意見為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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